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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程序规定

征用程序规定

征用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 审查报批 :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 方案公告 :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 征地补偿登记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 清理土地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此外,还有一些额外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通常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交付土地 :

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

这些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了征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以确保征用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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