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规定

1. 婚姻自由原则 :
婚姻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 一夫一妻制原则 :
法律不承认“同姓婚姻”,但自然人通过变性手术改变自己性别的,可以和改变后性别的异性结婚。
3. 男女平等原则 :
法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不承认以往存在的“宗法”规定,如“长子继承”、“传男不传女”以及“男主外女主内”等习俗。
4.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保护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
5.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6. 结婚年龄 :
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7. 禁止近亲结婚 :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8. 婚姻登记 :
婚姻应当在民政部门登记,除非当事人在法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婚姻登记。
9. 离婚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10. 离婚损害赔偿 :
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1. 夫妻财产制度 :
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应视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12. 收养制度 :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13. 家庭关系 :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面规范,旨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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