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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 存在紧密关联,但它们在启动主体、程序适用以及文书效力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

1. 相同点 :

都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目的都是为了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 区别 :

再审程序 :

通常是在一审、二审程序之后设置的另一程序。

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提起。

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 :

设在审判程序之中,为引起再审程序而设立。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

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以全程监督,并可以提出抗诉。

适用原来的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但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适用其他程序。

3. 具体程序 :

再审程序的启动 :

当事人申请再审: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发现新证据、原判决事实不清等。

法院依职权提起: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审理程序 :

再审程序:一般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但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但强调全面审查,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4. 文书效力 :

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更注重纠正错误。

总结: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虽然都是对生效裁判的再次审理,但它们在启动主体、程序适用和文书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再审程序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提起,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并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两者共同目的是纠正错误,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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