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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条

婚姻法第17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当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但若涉及非日常生活的重要处理决定,则需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并取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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