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1.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2. 监督管理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计量要求 :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4. 标注要求 :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一规定的负偏差;与其标注的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二规定的负偏差。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
5. 法律责任 :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予以改正;对于没有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抽样方法检验,平均偏差或者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建议: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商品净含量的准确标注,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定量包装商品时,应注意查看商品包装上的净含量标注,如发现标注不清晰或存在负偏差,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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