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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宠物狗规定禁养

云南宠物狗规定禁养

云南,多个城市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对宠物狗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禁养犬种和养犬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以下是云南几个城市宠物狗管理的相关规定:

1. 昆明市 :

禁养烈性犬种 :包括藏獒、比特斗牛、阿根廷杜高犬等33种烈性犬。

区域划分 :将昆明主城各区及各县(市)区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设置犬只养殖场所。

携犬外出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医院诊疗区(诊所,不含宠物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场所,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

处罚措施 :违规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2. 临沧市 :

禁止户外放养 :不得户外放养犬只,并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3. 文山州 和 德宏州 :

具体规定 :尚未详细列出具体禁养犬种和处罚措施,但通常会有类似的管理条例。

建议养犬人严格遵守当地的管理条例,以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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