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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暂扣财务程序

纪检暂扣财务程序

纪检暂扣财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暂扣与扣押的转换 :

初核阶段 :

核查组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予以暂扣。

立案调查阶段 :

若查明该暂扣财物系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所得,则应变更查扣措施,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并及时制作扣押财物清单和涉案财物移交清单,依规依纪依法保管涉案财物。

2. 登记上交 :

适用于被审查人交代涉案财物系违规收受他人的礼品、礼金,但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

被审查人需作出书面说明,按相关规定登记上交。

纪检监察机关已采取暂扣或扣押措施,且案件在移送审理前被审查调查人需有上交结果,否则不宜直接认定登记上交。

3. 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 :

调查组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并报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案件检查部门或调查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可以先予执行,但需在执行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执行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二人。

4. 保管措施 :

对涉案款项,调查部门应在采取措施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

对涉案物品,调查部门应在采取措施后及时移交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专用账户或移交保管的,应按程序报批并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移交。

监察机关应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用于其他目的。

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涉案财物的合法、合规处理,防止职务犯罪,并保障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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